梅璽閣閒話 006
養狗
燒了一幢樓,事故,為了要建一個節能減排工程,其中有一個責任因素是建委有人濫用職權。
那個人早就被抓走了。
首先是因為這個工程據說是這個人濫用職權決定的,立項立在建委下。
然後據說那個人又濫用職權將工程分包給了某公司,以建委的名義。
再後來呢,某公司沒有拿到施工許可證,據說那個人又濫用職權讓工程開工了,建委的工程。
最後呢,樓就燒了。
家屬把建委告上了法庭,法庭給駁回了,原因是「個人行為,與建委無關」。
家屬還告了一條,告建委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法庭也駁回了,原因和原文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我明白了,建委監管工程,要是「申請」的,你不申請,我怎麼監管?
太有道理了,我終於可以養狗了!
以前一直怕狗咬傷人,現在完全不怕了。
真咬了人,那是狗咬的,又不是我咬的,關我屁事。
我應該看好狗?被咬的「申請人」要求過我這個「被申請人」看好過我的狗嗎?有書面材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