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史今日]1964年,華盛頓特區居民第一次投票選總統
1964年的今天(11月3日),華盛頓特區的居民第一次投下總統舉的選票,1961年通過的寭法第23條修正案給了首都居民選舉總統與副總統的權力。他們在1964年的總統選舉中,幫助民主黨的Lyndon Johnson打敗了共和黨候選人Barry Goldwater。 在1776年至1800年,紐約以及後來的費城成為新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臨時政府中心, 關於首都的選址有眾多的爭議與辯論,特別是對於南方的政客來說,他們不希望將首都放在北部。在1790年,國會通過一條法律允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總統來選定一個永久的地點。折中下來,他選擇了馬里蘭州和弗吉尼亞州之間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旁的一段未開發沼澤地,開始稱其為聯邦市(Federal City)。委員會監督了新城的發展並且選定了它的名字——華盛頓——以向總統致敬。在1800年的11月17日,國會第一次在華盛頓集結。 特區被置於國會的直接管轄,這也使得特區居名的選舉權在1801年被取消,寭法第23條修正案恢復了他們的權力,充許華盛頓特區的居民按照人數選出選舉人團的選舉人票,但規定選舉人票最多不能超多人數最少的州。目前人口55萬、佔地61平方英里的特區擁有三張選舉人票,與懷俄明州一樣。特區的主要居民是非裔美國人,在過去的選舉中他們壓倒性地投給民主黨。 在1970年,國會給了華盛頓特區一個列席名額(無投票權);同時,在1973年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自治法(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 Act,簡稱Hoem Rule Act),使得特區有了自己的第一任市長和市議會。在1978年時,在一系列的建州呼聲後,曾有過一次增加寭法修正案使特區像一個州一樣可以有選舉人票也有參議員和眾議員的嘗試,但是修正案未得通過。 註:《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是在1978年8月22日提出的,在1985年過期,由於最後期限被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故無法復活。 附:Twenty-thir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Grant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