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ated Posts
夜路
梅璽閣閒話 011 夜路 走夜路的人,總要打個燈籠,現代的人就是舉個手電。但是有沒有人仔細地觀察過,走夜路的人,燈不併是把腳下的黑暗照亮,而總是照在前方,只有照向前方,才能走路。 劃分自然段 寫出本文中心思想 動詞「照」,表達了作者當時怎樣的心理活動? 動詞「走」,可以改成「奔」嗎?為什麼? 作者用了怎樣的修辭手法表達了一種什麼樣的思想? 「腳下的黑暗」指的是什麼? 「前方的光明」指的是什麼?
[梅璽閣閒話]你要遲到,我就投訴
今天看到一件事,朋友圈裡別人轉的。那篇小文章是店家寫的,說是一個「餓了麼」的點餐定單,「據說」顧客地址沒寫清楚,以致超時顧客退單了。結果店家不肯退單;客戶東西沒喫錯還付了錢,當然不幹啦,於是投訴。再後來呢,快遞員認栽,自摸腰包給了店家,讓店家同意退單。 最後呢,快遞員還是受到了投訴。店家馬上受不了,表達了「那麼大年紀出來跑外賣」、「風裡來雨裡去」、「你一個投訴一個差評、衹是出了口氣對你沒有任何好處」、「願這個世界的一切都能被溫柔善待」等等。 天底下最壞的人,就是店家這種了,你明明是從業者,明明知道遊戲規則,明明知道這會造成投訴,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接受退單呢?這是想耍小聰明,讓快遞和顧客去博弈,我反正不能損失的,要損失你們二個人之間必有其一。後來的事實也證明了如此,店家始終沒有任何損失。 我覺得吧,對於一件服務的評價,基於能不能完成預先承諾的服務內容,與服務提供者的年齡、性別、身高、體重等任何的個人特徵,是無關的;同時和氣候、交通等外在因素也是無關的,除非你另行臨時變動服務條款,否則的話,衹要不是客戶的原因,衹要沒有達到預先承諾的服務,我都可以投訴。 就說叫餐,打個比方吧,你這個平臺承諾從下單起一個小時送到,那麼我就在公司規定的午飯時間之前一個小時定,到時我就可以喫了。對於我來說,我不管你快遞員是年輕力壯還是老弱病殘,我也不管你是開寶馬還是騎助動車,衹要你一個小時沒送到,我都可以投訴你。經常看到網上說「這麼冷的天」、「這麼熱的天」呼籲大家善待快遞員,我又沒和快遞員發生合同關繫,我是和點餐平臺定下契約的,衹要你到時沒送到,我就可以投訴你,除非平臺上寫清低於多少度高於多少度要延長多少時間。 天熱?我會給快遞員一瓶水,天冷,我也會給他杯熱的;但是,這些都是我的好心,不是我的義務。天熱,防署降溫,發冷飲發仁丹;天冷,發手套發口罩發護膝,這些都是平臺應盡的義務,這是勞動保護,過去叫「勞防用品」。 有人說,萬一助動車壞了遲到呢?那是你勞動工具的飬護問題,那是你們公司備用車輛的調度問題,都與我沒有關係,你要遲到,我就投訴。 每年冬天都能看到說掃地工夫妻凍得發抖呼籲大家不要亂扔垃圾的,那也是勞動保護的事,不管天冷天熱,衹要沒掃乾淨,市民都可以投訴。什麼?怎麼算乾淨?萬一這裡掃乾淨了那裡又有人扔呢?少來,評文明衛生城市的時候你們怎麼能做到乾淨的?那時能做到,現在做不到,市民就可以投訴,與老頭老太受不受凍,壓根沒有關繫。當然,像昨天那種「自扔垃圾自舉報」的事,是完全不提倡的。 作為一個消費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服務,就可以投訴。如果真的是因為「顧客地址沒寫清楚」依然要讓快遞員賠償,我覺得是公司的規定出了問題;衹有這樣的投訴多了,快遞員才會聯合起來努力去促進公司癈止不合理的規定。況且你覺得公司的處罰不合理,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啊,作為一個最終消費者,為什麼要來聽你的癈話啊? 店家說這種投訴「對你沒有任何好處」,是的,象店家這樣唯利是圖絕不喫虧的人,萬事都看「有沒有好處」,可是很多人並不是為了好處而投訴的。這樣的投訴,貌似是讓一個快遞員喫了虧,實際上是在推動整個行業的規範化。 我同樣呼籲善待快遞員,給口水給支煙,錯過飯點給些餅乾什麼的,我甚至還提倡在國內也適當給點小費;但是你如果不能準時送到,我就投訴你。 前面那個故事,我又沒和你快遞員發生關繫,我連見都沒見過你,到了時間我沒喫上飯,我為什麼不退單?退單被拒絕,我當然投訴啦!投訴了又被不認識的快遞員騷擾,依然沒喫上飯,我還不能投訴了? 快遞遲到,出租車不認路,這種都是擺明了可以投訴而且應該投訴的,哪裡冒出來這麼多小清新在不損失自個的前提下大獻愛心?既然選了這個工作,也就接受了與公司之間的承諾,承諾了,就請做好。 我沒啥同情心,我衹有公平心,你要遲到,我就投訴。
養狗
梅璽閣閒話 006 養狗 燒了一幢樓,事故,為了要建一個節能減排工程,其中有一個責任因素是建委有人濫用職權。 那個人早就被抓走了。 首先是因為這個工程據說是這個人濫用職權決定的,立項立在建委下。 然後據說那個人又濫用職權將工程分包給了某公司,以建委的名義。 再後來呢,某公司沒有拿到施工許可證,據說那個人又濫用職權讓工程開工了,建委的工程。 最後呢,樓就燒了。 家屬把建委告上了法庭,法庭給駁回了,原因是「個人行為,與建委無關」。 家屬還告了一條,告建委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法庭也駁回了,原因和原文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我明白了,建委監管工程,要是「申請」的,你不申請,我怎麼監管? 太有道理了,我終於可以養狗了! 以前一直怕狗咬傷人,現在完全不怕了。 真咬了人,那是狗咬的,又不是我咬的,關我屁事。 我應該看好狗?被咬的「申請人」要求過我這個「被申請人」看好過我的狗嗎?有書面材料嗎?